想到军人子女落户政策出台,大家也许都懂,有人问部队子女落户政策,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军人子女落户政策出台,希望能够帮到您!
军人子女有哪些优待政策?
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1,列兵家属在入伍第二年开始享有现金优待政策,优待水平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由当地财政部门筹措,当年年底到地方民政优抚办公室领取即可。
2,军官以及士官家属还可以享受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四项政策。
3,高级士官配偶以及其子女的农村户口自动转为城镇户口,有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准予落户。
4,对于符合随军条件但是未随军的士官家属,则有军队提供分居补助以及医疗补助费。
5,军人子女享有自学前教育开始,免交规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费用,跨省接受义务教育,降低30分接受高中教育等政策。军烈属则视烈士功勋等级,子女在高考中享受降分、优先录取至免试录取的不同待遇。
退伍军人家属优待政策有:
一、优待证,可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
二、生活补助,对有困难的退伍家属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医疗,家属可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优惠;
四、教育,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享受到很好的资源。
法律依据: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内容。
当兵的孩子户口怎么落
当兵的孩子户口落户情况如下:如果男方户口在部队,而女方的户口不愿意迁移到村里的,孩子的户口只能随女方,落户到女方的户口上。如果男方原籍派出所同意,孩子的户口可以随爷爷,可以将孩子的户口落户到男方爷爷的户口上。
落户口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落户情况如下:
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驻地集体户落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在部队驻地城区、县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孩子独立落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军人子女随父母迁入有什么条?
你好战友,作为在部队长期服役的军人来说,孩子落户的事情就是非常困扰大家的事情,像你这种情况的话属于单军人家庭,一般落户到你自己的户口上即可,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参考如下:
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随非现役军人的一方登记户口;
2、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一方(或双方)所在部队设立有集体户口的,子女可在其中一方的集体户口上入户,双方所在部队均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二、现役军人子女落户参考程序如下:
1、办理条件: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出生申报登记材料派出所审核后办结(2周岁以上需报县分局审批后办结)。
3、需要准备的材料:① 出生申报申请;② 出生医学证明;③ 夫妻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双方均为现役军人);④ 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⑤ 部队现役军人证明(一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符合什么条件军人家属可随军及落户?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批转了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意见》明确,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驻京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有关政策由军队参照党中央关于北京市新增落户审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台前仍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军人配偶符合到军人所在单位驻地自主落户条件,经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办理落户手续的,落户30日之内,军人应当向所在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和备案。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对符合随军和自主落户条件的军人家属,优先提供服务和保障。军队各级要加强政策形势教育,引导广大官兵集中精力练兵备战,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作出贡献。
这次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实际举措,对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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